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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存在三大违法事实 新纶科技拟被处罚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作者:木木 2020-04-10 09: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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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涉嫌存在三大违法事实 新纶科技拟被处罚)

新纶科技曾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19年6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总调查字191411号),就在时间过去将近十个月后,该事件又有了最新进展。

 

记者从新纶科技近期发布的公告中看到:公司于2020年4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处罚字【2020】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新纶科技涉嫌违法事实有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和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据记者了解,目前新纶科技收到的还只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最终的结果还需等待《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旦认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在2019年6月25日收盘时持有新纶科技,并在2019年6月26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weiquan@hongzhoukan.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预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索赔条件与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针对新纶科技涉嫌存在的违法事实,拟决定:对新纶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侯毅、傅博、高翔、马素清、肖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15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罚款;对吴智华、侯海峰、王友伦、翁铁建、傅加林、王凤德、杨利、吉明、宁钟、张天成、曾继缨、厚飞、张冬红、张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新纶科技还在公告中称: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上述违法行为并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记者从“天眼查”获悉,新纶科技的主营业务防静电、洁净室耗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净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超净清洗服务。公司表示已逐步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接下来,我们仍将持续跟踪相关事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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