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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 飞乐音响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作者:红兵 2019-10-23 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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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 飞乐音响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0月23日晚间,飞乐音响发布公告称,公司已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至此,飞乐音响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进而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一事终于有了初步结论。上海监管局拟决定,对飞乐音响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庄申安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其他相关责任人也被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下达,标志着证监会对此案调查、审理的初步完结。如无较大意外,证监会对飞乐音响的正式处罚结果即将到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9年7月3日收盘时持有飞乐音响,并在2019年7月4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或在2018年4月12日收盘时持有飞乐音响,并在2018年4月13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都可将姓名、联系方式与股票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至邮箱:weiquan@hongzhoukan.com,参与《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组织的索赔预征集活动。本次索赔预征集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上述公告显示,经证监会查明,飞乐音响在2017年参与的“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中,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飞乐音响2017年半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8,0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84万元;导致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72,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5,135万元;导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

飞乐音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

公司官网显示,飞乐音响创立于1984年11月18日,是新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上市公司,其股票也是新中国第一批上市流通的股票。目前,公司以渠道业务和工程业务为发展的双引擎。渠道方面,通过遍布全国乃至全球的渠道销售高端差异化的照明产品和场景化的专业产品解决方案;工程方面,将以照明系统解决方案为业务抓手,从照明到智慧照明再到智慧灯网,逐步向平台化运营转型。

除了或将面临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飞乐音响还在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局面。2018年年报显示,公司实现营收33.02亿元,同比下降39.35%,净利润亏损32.95亿元。进入2019年后,飞乐音响依旧没有能够改变亏损的命运,2019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报告期内实现营收14.73亿元,同比下滑5.27%;净利润亏损3.29亿元,上年同期亏损4.11亿元。

二级市场方面,进入10月份后,飞乐音响股价正在经历调整,如今公司不出意外又将面临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有市场分析人士表示,投资者当前还应谨慎观望,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并跟进该公司的后续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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