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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直接回A股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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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阿里直接回A股也未尝不可)

本周,阿里巴巴向港交所递交上市申请消息备受关注,虽然阿里和港交所都是三缄其口,但已有投行人士确认消息属实。对香港联交所来说,在市场缺乏新的领头羊的情况下,能够有阿里这样的优质公司进入,也是求之不得的。作为国内成长的企业,若阿里能够向内地申请以DR形式上市也未尝不可,对于A股市场无疑能够起到重要的拉动作用。阿里如果谋求进入A股,也不能“剃头挑子一头热”,市场监管部门也应该作出努力。

阿里拟上市香港不应是空穴来风

阿里巴巴在创业期间一直寻求资本市场的支持,但由于其选择了同股不权的股权结构,与A股和港股的相关法规形成了直接的冲突,因此长期未能如愿。在我国,类似阿里巴巴这样的网络创业公司有不少,但它们基本上都选择了同股不同权的合伙人架构,因此都未能进入A股,不少公司为此不得不远赴美国纳斯达克上市。

2014年9月阿里巴巴登陆纽交所,成为美股历史上最大规模的IPO。上市首日,市值就突破了2300亿美元。时至今日,尽管阿里股价涨涨跌跌,但它然雄踞于全球市值排行前10的科技创业公司之列。

阿里在美上市所创下的辉煌,引起了港陆两地的反思。港陆两地坚持上市公司必须同股同权,维护了资本市场的公平性,但给一些创业公司的上市设置了障碍,不利于利用资本市场的力量促进市场上的创业。美国之所以能够成为全球市场的中心,与资本市场上不拘一格地吸收全球企业上市有直接关系,各国的优质资源都方便地进入了美国市场。因此,港陆两地都开始考虑修改现行规定,为同股不同权的独角兽公司进入市场提供方便。

实际上,在阿里上市美国之前,它和香港市场已经有过亲密接触。但是当时港方坚持同股同权原则,使阿里不得其门而入。如今,港方已经修改了法律,阿里在港上市的法律障碍已经不存在,对于阿里来说,能够通过在港就近上市获得新的发展机会,显然是一件好事。而对香港联交所来说,在市场缺乏新的领头羊的情况下,能够有阿里这样的优质公司进入,也是求之不得的。由此来看,阿里拟上市港股的消息不应是空穴来风,只是目前筹划工作也许刚刚开始,双方对此都采取了一种可以理解的谨慎态度。

阿里更应该在A股探索发行DR

作为一家优质的电商企业,阿里在美上市以后,它所创造的利润成为国际投资机构的红利,国内投资者却难以分享,这一直是被人诟病的一个痛点。若在港上市,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购买阿里股票,但毕竟仍然很不方便。因此,内地投资者更热切的期盼是阿里能够进入A股。

阿里进入A股,最大的障碍就是就是同股不同权的架构与我国法律有冲突。就目前来说,修改法律需要牵涉很多方面,短期内难以实现。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去年A股市场准备以推出DR的创新机制来解决这一问题。

不过,去年发行DR的失败,重要的原因是未能募足需要的基金份额。总结这一失败的教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选择的公司未能获得市场广泛响应。去年,无论是香港还是内地的市场,都以小米公司为试点。但相比阿里这样一家知名度非常高的企业,小米在市场人望上还不能服众,特别是它的业务集中于高端手机,虽然具有高科技的足够含金量,但投资者所疑虑的创业风险也是存在的。事实上,小米在港上市以后,股价一路下跌,虽然有市场大盘的原因,但也有其自身的原因。

尽管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必须同股同权的要求没有改变,但已经就DR的发行上市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因此严格地说,法律上的障碍也不存在了。如果阿里能够向内地申请以DR形式上市,对于A股市场无疑能够起到重要的拉动作用,也有利于国内投资者分享阿里的成长红利,并且推动阿里的电商业务出现上升。

阿里如果要求进入A股,不能是“剃头挑子一头热”,市场监管部门也应该作出努力。监管部门不能因为一次失败就把DR的创新设想束之高阁,而是应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一些薄弱环节,为DR落户A股市场创造有利条件。相信有阿里这样的优质公司来作出这方面的试点,其成功的概率也能大得多。

当然,最终的努力则是应该推动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为更多的独角兽企业在A股上市打开大门,以此来推动资本市场为支持创业和创新作出独特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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