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创新层股东不超200人可发可转债 符合条件公司几许?

来源:挖贝网 2017-09-25 08: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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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三板创新层股东不超200人可发可转债 符合条件公司几许?)

9月22日晚,全国股转公司在官方网站发布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的《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可转债细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可转债细则》规定,新三板创新层企业可进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上交所、深交所为可转换债券提供挂牌转让及信息披露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可转债细则》对发行人的股东人数进行了严格限制,其中提到,可转换债券发行前,发行人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可转换债券转股后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挖贝网根据相关数据梳理发现,目前新三板11584家挂牌公司中,创新层公司共有1377家,截止2017年6月30日,株百股份(834898.OC)、齐鲁银行(832666.OC)等208家公司股东户数超过200,景尚旅业(830944.OC)、派诺科技(831175.OC)、福昕软件(832422.OC)等1169家公司股东在200人以内(含200)。(文末附详细名单)

值得注意的是,《可转债细则》中所称创新创业公司,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规定的创新创业公司,即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者具有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的中小型公司。按此规定,新三板创新层中能进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企业数量在1169家基础上会再减少。

另外,《可转债细则》针对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情况,在转股、信息披露等各方面做出详细规定,挖贝网摘录如下:

关于募集用途: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转股条款、募集资金用途等,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关于股票发行的相关监管要求。

关于停复牌: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如发生股票暂停转让情形的,应当同时向上交所或深交所申请可转换债券停牌;如发生股票恢复转让情形的,应当同时向上交所或深交所申请可转换债券复牌。

关于转股:发行人申请转股时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应当委托主办券商代为办理转股业务。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前,应当开通全国股转系统合格投资者公开转让权限。

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按以下流程办理可转换债券转股业务:

(一)发行人收到上交所发送的有效转股申报记录后,应当于5个交易日内通过其委托的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转股,并提交以下材料:1.可转换债券转股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触发转股的条件、申报转股的债券持有人情况和申报转股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不得转股的情形;2.可转换债券转股明细表。转股明细表应当载明申报转股且符合转股条件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股价格、拟注销的可转换债券数量和拟办理新增股份登记的数量;3.主办券商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转股明细表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和准确性出具意见。

(二)符合转股条件的,全国股转公司向发行人和中国结算出具转股登记确认函;不符合转股条件的,全国股转公司将相关结果通知发行人和中国结算。

(三)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转股登记确认函的,中国结算对此前已做冻结处理的可转换债券份额进行记减;不符合转股条件的,中国结算对此前已做冻结处理的可转换债券份额解除冻结。

如因期间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等原因导致已冻结可转换债券份额部分记减失败的,中国结算按照实际可记减份额予以记减;对于已冻结可转换债券份额全部记减失败的,中国结算对该笔转股申报做失败处理。

(四)发行人应当于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转股登记确认函后,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登记。

可转换债券份额不存在记减失败情况的,中国结算根据发行人提交的股份登记申请,按照新增股份登记相关规定办理转股股份登记;可转换债券份额存在部分记减失败情况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前款第(一)、(二)、(四)项程序重新办理转股。

(五)发行人应当委托主办券商将可转换债券的记减和转股情况,及时告知可转换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和主承销商。

关于信息披露: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上交所或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披露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除符合上交所或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股东人数和前10大股东持股比例;(二)转股价格及其历次调整或者修正情况;(三)可转换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情况;(四)前十名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五)可转换债券赎回和回售情况(如有);(六)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契约条款履行情况(如有);(七)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除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外,出现以下情形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或深交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一)因增资、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二)发行人发生股份被暂停转让或者终止转让等重大变化;(三)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股份总额10%;(四)发生可能导致债券持有人无法转股的情形;(五)触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契约条款;(六)可能对可转换债券转让价格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七)上交所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应当同时于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平台披露上述内容。

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因行使转股权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或者导致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义务。

发行人应当在每次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2个交易日内于上交所或深交所披露转股实施结果公告。公告应当包括转股前后可转换债券数量、股东人数、总股本、前10大股东以及持股10%以上股东的变化情况等内容。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应当同时于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转股实施结果公告。

以下为1169家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含)的新三板创新层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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