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银行科技金融业务 内生积极性: 建设“六专”机制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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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提高银行科技金融业务 内生积极性: 建设“六专”机制为核心)

文/魏可

2017年上半年,上海辖内银行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试点业务稳步增长,整体运行态势良好。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上海辖内科技型企业科技金融贷款存量客户数5012户,较2016年末增加709户,增长16%;贷款余额1995.48亿元,较2016年末增长33%,高于同期辖内银行业各项贷款增速18个百分点。

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存量客户数4617家,占比为92%,贷款余额1045.17亿元,较2016年末增长25%。投贷联动业务方面,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上海辖内机构投贷联动贷款余额为46.5亿元,较2016年末增长78%。内部联动投资总额15237.3万元,较2016年末增长113.49%。

事后补偿分担机制局限性

上海辖内科技金融业务的发展,与上海辖内金融机构积极响应政策号召,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密不可分。同时也与相关政府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政策配套支持息息相关。例如:政策性融资担保,即2016年6月设立的“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初始规模50亿元;科技信贷“3+X”服务体系,如推出针对销售规模不超过1000万元的初创企业的科技“微贷通”、针对销售规模在1000万元至1.5亿元的发展初期企业的科技“履约贷”;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对各有关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发放贷款所发生的超过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净损失,由信贷风险补偿财政专项资金给予相应的风险损失补偿。

这种事后的外生性的补偿分担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助推科技金融发展的重要作用,但这种外生性的机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是受众群体的科技企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专家评审机制对于科技企业的认定及筛选具有一定的政策导向性,受众群体较整体科技企业占比依然较小。

二是无法全面防范银行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在实务操作中,银行往往要求科技企业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进一步降低甚至完全覆盖银行自身风险敞口,更有甚者,通过截留企业保证金等方式,覆盖银行自身风险敞口。

三是利率定价机制无法真实反映科技信贷风险情况。由于政府相关部门认为此类风险分担机制的科技信贷具有普惠性及扶持性,往往对于商业银行在此类科技贷款的利率定价上有一定限制。

“六专”机制建设为核心

因此,笔者认为更有效提高商业银行对于科技金融的支持力度及积极性,应从商业银行内生性机制出发。内生性机制的建设应以“六专机制”建设为核心,即专营的组织架构体系、专业的经营管理团队、专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专门的管理信息系统、专项的激励考核机制、专属的客户信贷“新三查”标准。

其中重中之重是执行专用的科技信贷风险政策,专业化的机构设置及人员团队和专用的科技信贷手段。由于广义的风险政策涉及较广,笔者对专用的科技信贷风险政策就以下三个方面重点展开:

1.独立的信贷审批权限及风险政策

目前鲜有银行机构对于科技信贷具有独立的审批权限及风险政策。除浦发硅谷银行本身为科技金融专营银行外,上海华瑞银行以科创金融业务总部为业务发起部门,在总行层面专门设立科创金融业务贷审会,对全行科创金融业务进行专业化审批。

大多辖内法人机构及分行普遍采用“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即总、分行层面成立中小企业部及科技信贷部,或在中小企业部内设科技金融团队,但由同一套管理班子经营,如建设银行上海分行设有小企业业务部及科技信贷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在中小企业部下属设工商中心的模式。但在具体的审批权限及风险政策方面大多执行总、分行既定的传统风险审批政策及权限,没有专属独立的信贷政策,较难适应科技金融发展的实际需求。

2.差异化的不良容忍度及问责机制

在日常工作调研中,辖内机构在差异化的不良容忍度和问责机制方面也缺乏独立性。部分机构表示,总行对于分行设立不良率考核,以地区平均不良率为考核标准,因此在分行已经超过地区平均不良率的情况下,其大力开展风险较高的科技金融业务存在较大制约。

目前,上海华瑞银行结合国际上的实践经验,对科创贷款设定了3%的不良率上限,并在总额上设定了10亿元的风险限额;上海银行对于一定金额以下的科技型小企业不良贷款,以及使用特定科技金融授信产品(如小企业远期共赢利息、投贷联动业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的小企业不良贷款,不纳入对该经营单位等级行评定、KPI考核中不良贷款扣减项的统计范围。

在问责机制方面,由于实际业务发起部门及相关人员,在传统问责机制中,承担的责任往往更多,而业务发起部门恰恰是发展科技金融业务的起点,对于其问责的尺度,往往对于其他业务发起部门具有更广泛的示范效应,因此对于业务发起部门的尽职免责机制研究应该放在更重要的高度。

3.专属的客户信贷“新三查标准”

专属的客户信贷“新三查标准”其实是对独立风险政策的进一步延伸。贷前调查使用不同于传统客户的内部评级要求;贷中审查实行单独切块的审批计划,建立单独的审批渠道和审批流程,配置专职审查人和审批人,必要时,审批权可下沉前移到科技支行等基层经营单位;贷后检查在本行直接检查的基础上,还可以利用风险投资(VC)等合作机构的渠道掌握信息,将企业成长性和后续融资进度等持续经营和融资能力设为判断标准等其实都是对于独立风险政策的切实诉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辖内机构的科技金融转型应以“六专机制”建设为核心,以专用的科技信贷风险政策为轴,配备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及经营团队,强化对应的科技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及技术管理手段,从而由内生性上提高商业银行支持科技金融积极性,避免商业银行出现“唯政策担保论”,导致将来政策退出时,科技金融发展出现停滞甚至倒退。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作者供职于上海华瑞银行)(编辑:马春园,邮箱macy@21jing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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