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金融等多家上市公司受罚 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来源:证券时报 2017-09-09 0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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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力金融等多家上市公司受罚 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原标题:多家上市公司受罚 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证券时报记者 孙宪超

近日,证券投资者维权又有新进展。其中,投资者诉澄星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已获法院受理,30名投资者再次向金亚科技提起索赔获得法院立案。除此之外,新力金融将面临顶格处罚,一旦正式处罚公布,也将面临投资者的维权索赔。

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天目药业虚假陈述案的诉讼时效已经不足两个月,一旦过期将丧失胜诉权,再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新力金融:拟被顶格处罚

新力金融9月1日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新力金融涉嫌存在2015年年报虚增收入和利润、关联交易和重大诉讼未按规定披露、2015年度重大资产报告书披露不准确等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拟决定责令新力金融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刘华浩表示,新力金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如新力金融因上述违法行为被证监会正式处罚,则凡在2015年2月18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间购买新力金融,且在2017年4月1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要求新力金融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资料显示,新力金融于2017年3月31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此后公司一直停牌。经新力金融申请,公司股票于2017年4月18日复牌,复牌当天,新力金融股价即一字跌停。此后股价持续下跌,至2017年4月24日,新力金融股价跌至阶段性新低10.45元,公司被立案调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14.27元,短短几个交易日,新力金融股价跌幅达到27%左右。

“从新力金融近期的股价表现看,投资者损失较为惨重,建议受损投资者拿起法律武器,依法进行维权。”刘华浩律师说,此类案件胜诉概率较高,同类索赔案件如佛山照明、美达股份、海润光伏等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件,均已胜诉获赔。

“早在3月底,我们率先开展投资者索赔预登记,目前正在做起诉前准备,一旦正式处罚公布,将向合肥中院起诉。”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称,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确认单(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章)、首次购买该股票至今的对账单原件(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章)、详细联系方式。

澄星股份: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

近日,投资者诉澄星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又有最新进展。“投资者沈先生打响了澄星股份索赔‘第一枪’,索赔约50万元,南京法院已正式受理案件,预计不久会安排开庭。”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告诉记者。

回溯事由,2017年8月16日, 澄星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证监会查明,澄星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澄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拟决定对澄星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各处以警告和罚款。

“虽然证监会还没有作出正式处罚,但根据立案登记制规定,不影响投资者现在起诉,我们提交的首批起诉材料短短两三天就收到受理通知,比预想的更快、更顺利。目前,我们正在准备第二批起诉材料。”厉健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索赔条件为:在2012年3月29日到2015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澄星股份股票,并在2015年12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起诉索赔损失。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天目药业:诉讼时效不足两个月

2015年11月4日,天目药业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3号】。浙江证监局决定责令天目药业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处以警告和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其后,投资者将天目药业诉至法院,杭州中院一审判决天目药业赔偿投资者损失。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提醒广大受损投资者,在2013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22日期间买入天目药业股票,并在2014年8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在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11月27日期间买入天目药业股票,并在2014年11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除了天目药业,同样面临投资者维权索赔的还有锐奇股份。2015年11月24日,锐奇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12月7日,锐奇股份收到并披露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6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锐奇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处以警告和罚款。

“在2015年8月25日至2015年11月24日期间曾买入锐奇股份股票,并在2015年11月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在现阶段可以起诉索赔。”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该案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投资者须在2017年11月4日前提起诉讼, 目前已不足两个月,过期将丧失胜诉权,再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刘国华律师表示。 

金亚科技:30名投资者提起索赔获立案

虽然证监会针对金亚科技的立案调查尚未结束,但投资者的起诉却并未因此而停止。

8月26日,金亚科技例行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称金亚科技及实际控制人周某分别于2015年6月4日及6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金亚科技及实际控制人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截至此次公告发布日,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

“同样是在8月下旬,由我们代理的30名投资者继续以虚假陈述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金亚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并已经获得了法院的正式受理,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开庭通知。”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此前我们已经收到过部分金亚科技案件的开庭通知,但后来金亚科技方面向法院提出希望通过协商解决,故前次庭审没有如期进行。”

2016年1月26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本次调查主要针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金亚科技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而进行的立案调查,目前尚未最终结案。

“如果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最终被证监会认定存在责任,还会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金亚科技投资者索赔的共同被告。”许峰律师称,金亚科技索赔案已经立案多个批次,此次提交的30名投资者起诉金额约为755万元,后续很可能还会追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

许峰律师提示,如果投资者在2015年4月3日到2015年6月5日之间买入金亚科技股票,并在2015年6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可提供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目前相关案件立案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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