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 这44个“负面行为”将影响主办券商职业质量考核结果

来源:挖贝网 2017-07-18 09:11: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8月起 这44个“负面行为”将影响主办券商职业质量考核结果)

即将到来的8月,一项新修订的《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将对主办券商的职业质量评价结果产生影响。

2017年7月14日晚,全国股转公司公布了修订后的《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调整后的负面行为清单自2017年8月份月度评价起正式实施。距2016年3月30日全国股转公司首次推出《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至今,已历时1年零3个月。

全国股转公司新修订的《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从总数上由原来的35条增加至44条,多了9条。

新规定负面清单仍涉及四大行为类别,包括:推荐挂牌负面行为、挂牌后督导负面行为、交易管理负面行为、综合管理负面行为。引人注意的是,新规更加具体。

挂牌公司董监高信息+涉税信息需报送正确

针对推荐挂牌负面行为问题,新规作了更加细节的规定,新增信息披露、回复、程序和形式等情况。

推荐挂牌时的信息披露文件未按规则履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信披文件存在内容错误都被包含在负面行为在内。并且,全国股权公司在新增的“回复”项中明确了挂牌过程中的有关不良回复的情况类型,分别为:未按照反馈意见要求回复;中介机构意见前后矛盾;针对同一问题反馈三次(含)以上。

针对挂牌后督导负面行为,新规增加了日常业务、股票发行、信息披露、监管意见函或问询函的具体范围。

日常业务问题中,新规新增了“报送的挂牌公司董监高信息有误”,主要指主办券商通过BPM系统报送的挂牌公司董监高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等信息有误。

对于信息披露问题,也要求按时准确提交定期报告事前审查表;信披文件应更正/补发但未通过BPM系统的更正/补发通道也属于负面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与旧规中仅“因持续督导履职不力被股权出具监管意见函”不同的是,新规要求,“主办券商收到问询函,且问询后发现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形”同样属于负面行为。

此外,还新增了“报送的挂牌公司涉税信息不准确”。

做市商需按时向中国结算提交股票划转申请

针对交易管理负面行为,新规修改了配合监察工作的内容,新增内容为:对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的客户监管不力;未落实《关于协助落实相关自律监管措施的函》等函件的要求、其他行为。有关做市商报价的行为未有改动。

针对综合管理负面行为问题,业务申请及备案新增“做市商未按时向中国结算提交股票划转申请”。同时, 新增了股份登记一项,具体包括三个方面:股份登记时,股份明细表中账户名称、证件号码、股份数量等出现错误,严重影响挂牌公司登记股份;主办券商未按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要求发布公告;股份登记时,严重影响挂牌公司办理股份登记的其他行为。

股转公司称,此次修订新规是为完善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制度,进一步满足监管需要,适应市场发展。新规正式实施后,不溯及调整实施前已公布的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结果。

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

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