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改制殃及博云新材 中南大学和社会资本博弈何时休?

来源:证券日报 2017-02-28 0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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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大股东改制殃及博云新材 中南大学和社会资本博弈何时休?)

■本报记者 何文英

几年前大股东股改方案存在的设计缺陷,熟料却引起上市公司今日的控制权之争。

近期,博云新材公告称收到湖南兆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富投资”)的告知函,称兆富投资与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粉冶中心”)的8家非国有股东分别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形成合计持有粉冶中心60%的股权,并声称廖斌先生成为粉冶中心的实际控制人。

公告甫出,博云新材实控人之争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证券日报》—中国资本证券网2月17日刊载《前任高层贪腐埋下祸根博云新材或已易主》一文独家聚焦双方矛盾由来,并对事件的进展持续关注。

2月22日、2月23日,记者分别前往株洲兆富投资以及中南大学进行独家采访,对此事件更深层次的矛盾以及事件的最新进展予以追踪。

矛盾起因:

股改方案存在缺陷

2011年,博云新材大股东粉冶中心进行多元化股权改制,引进包括兆富投资在内的6家社会资本作为战略投资者。改制后,粉冶中心股权变更为:中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40%,其他几家社会投资者合计持有60%股权。因粉冶中心持有博云新材15.38%的股份,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南大学仍为上市公司实控人。

“当初入股是看好粉冶中心下面的项目,希望通过粉冶中心整体上市,或下面项目的孵化获得良好投资回报。”兆富投资董事长廖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道。

“但自2011年增资入股粉冶中心以来,中南大学方面对社会资本股东并没有以平等身份相处,以行政代公司法。2014年,粉冶中心董事会届满,我们依法提出换届,但中南大学方面一拖再拖,2014年到2016年期间,粉冶中心没召开过董事会、股东会。”廖斌告诉记者。

一位长期关注博云新材的市场人士认为,博云新材是涉军上市公司,中南大学对粉冶中心的股份制改革考虑不周,改制方案存在缺陷,导致对上市公司失控之虞。

矛盾激化:

增资合法性遭质疑

2013年,博云新材前任董事长蒋辉珍、前任董秘郭超贤因2011年粉冶中心改制时贪腐受贿东窗事发,此事成为矛盾激化的导火索,双方因增资合法性的问题僵持不下。

“为设计化解矛盾,包括如何弥补2.1亿元的国有资产流失、如何引进社会股东、如何实现中南大学方面的控股权等问题我们进行过多次探讨,虽然中南大学方面每次都觉得方案不错,但最后都没有下文。”廖斌告诉记者。

他给记者算了笔账,兆富投资当初以4.428亿元的资金入股粉冶中心,每年财务成本高达四、五千万元。“我们主动提出拿钱走人,基金是有期限的,这样拖下去我们会被拖死。”

廖斌希望以拿回本金+合理财务成本的方式退出,但显然双方在议价时存在分歧,同时中南大学方面提出谈判的前提条件是承认增资无效。对此,廖斌觉得很荒唐,“增资是否有效应由法院判决,不是任何一方说了算”。

矛盾缓和:

双方重回谈判桌

在矛盾全面爆发后,双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均表示希望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据记者了解的最新消息,双方已重新回到谈判桌。

2月22日下午,廖斌在接受完记者采访后随即赶赴长沙与中南大学方面就此事进行友好协商。2月23日,记者致电廖斌,他透露双方正在努力促进矛盾的化解,并表示从来不图谋博云新材的控制权,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仅仅为了维护中小股东权益。

同日,记者赶赴中南大学,首先尝试直接采访中南大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人士未果,辗转至中南大学党委宣传部,一位王姓副部长表示,根据校方回复,博云新材已按程序报备证监会,在处理结果出来之前不方便接受采访,同时表示不愿意与对方进行口水战。

律师说法

记者将该事件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并咨询了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董事陈平凡。

陈平凡认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博云新材属于涉军工上市企业。据博云新材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实控人发生变化的行为,须经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但是以兆富投资等社会投资者为控制粉冶中心而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未履行相关法规规定的审查和批准程序。因此,粉冶中心中社会资本方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是否有效仍为待定。

对社会资本增资合法性问题,陈平凡认为,社会资本方在增资时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履行了相关义务。但在价款的支付上,博云新材前任董事长、董秘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国有资产使得兆富投资等社会资本以大幅低于粉冶中心实际评估值的价格入股。因此,在增资行为的形式上,社会资本增资是合法;但在增资行为价款的支付上是不合法的,因此可对相关社会资本方的差价进行追回,以挽回国家利益的损失。

“因社会资本方签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效力存在国防科工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限制。因此,就博云新材实际控制人是否变更的认定上存在待定事宜,宜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认定。”陈平凡补充道。

(何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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