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副会长泄露内幕消息给儿子 林木治被罚3万元

来源:证券日报 2017-02-27 0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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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商会副会长泄露内幕消息给儿子 林木治被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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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朱宝琛

觉得鸿达兴业这只股票不错,就推荐儿子买入。殊不知,这是基于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推荐的。广东证监局办案人员日前就向记者详细还原了作为广东省某商会常务副会长的林木治获取并泄露鸿达兴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内幕信息,明示其子林某某大举买入鸿达兴业股票的全过程。

据介绍,林木治之所以推荐“鸿达兴业”股票,是自己觉得鸿达兴业董事长周某某人不错,在2014年7月随广东省某商会前往内蒙古乌海化工考察调研后,觉得鸿达兴业这家公司也很好,所以回来之后就建议林某某(林木治之子)买入“鸿达兴业”股票。

林某某称,自己于2014年7月开始买入“鸿达兴业”股票,是由于林木治去过该公司,公司老板很年轻,在内蒙古有很大一个工厂,内蒙古有给优惠政策,所以向自己推荐了该公司股票。双方均承认,林木治建议林某某买入“鸿达兴业”股票。

那么,事实真是如此吗?经查,周某某在2014年7月27日至31日率广东省某商会考察团,赴内蒙古进行商务考察,林木治同行,其中考察团于7月27日考察了乌海化工公司。但“林某某”账户在林木治考察之前已经买入“鸿达兴业”股票258000股,占该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鸿达兴业”股票总股数的92.5%。该情况与林木治关于考察回来后再推荐林某某买入股票的解释说明相矛盾。

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林某某股票账户具体的操作情况。

据了解,“林某某”股票账户开立于2014年5月28日,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之前没有交易过“鸿达兴业”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在转入大笔资金后,该账户开始集中买入“鸿达兴业”股票,即2014年7月7日第一次转入资金210万元,7月8日即买入242652股“鸿达兴业”股票,买入金额1974654元,占当时该户可用资金的98.73%。

另外,值得关注的一点是,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只交易了“鸿达兴业”一只股票。综合上述情况,该账户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然而,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意见:有一种意见认定林志勇内幕交易“鸿达兴业”股票,但林志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既不熟识,也没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过联络接触,推定认定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并不齐备;另一种意见是认定林木治、林志勇共同内幕交易“鸿达兴业”股票,但在买入资金上无法证明是双方共同资金或其中部分资金来源于林木治,也无证据显示林木治参与股票买卖操作,因此无法认定二人存在共同内幕交易的“合意”。

在这种情况下,调查和审理人员再次深入学习了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复研究关于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即: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明示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结合本案调查取得的证据:林木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某有电话联系;林木治建议其儿子林某某买入“鸿达兴业”股票;林某某的相关交易明显异常;林木治和林某某对相关交易无正当信息来源,前后多次解释理由不成立。因此认定林木治为非法获取该内幕信息的人员,林木治明示林某某交易相关股票的行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参照证监会此前关于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对林木治处以3万元罚款。

(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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