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认购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专项核查意见)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中远海能”)发布海外监管公告,披露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远海运集团”)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认为中远海运集团具备认购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已获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中远海运集团批复、上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发行股票694,444,444股,发行价格11.5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约80亿元。中远海运集团以约40亿元认购347,222,222股。
本次认购前,中远海运集团合计持有中远海能46.45%股份;认购完成后持股比例升至46.90%,仍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本次增持股份比例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且中远海运集团持股超30%已逾一年。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中远海运集团本次认购符合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批准中远海运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