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刊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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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由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规则3.8作出。提述2025年3月26日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能(香港)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新奥能源刊发的联合公告,内容涉及要约人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通过计划安排方式将新奥能源私有化的建议及新奥能源股份购股权要约。后续曾于2025年多次刊发相关公告。
董事会宣布,截至2025年10月15日,根据新奥能源2012年购股权计划授出的11,000份购股权已被行使,发行11,000股新股后,已发行的新奥能源股份为1,131,316,275股,另有5,312,026份购股权可认购相应股份,以及259,000份不可转换的股份奖励。无其他有关证券。
要约人、新奥股份及新奥能源各自的联系人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2披露要约期内的相关证券交易。中介人需确保客户知悉披露责任,并在执行人员查询时提供交易资料及客户身份。
建议及购股权要约须待先决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后方可实施,未必会进行。股东及相关人士买卖证券时应审慎行事,有疑问者应咨询专业顾问。
承董事会命
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宫罗建
香港,2025年10月15日










